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庄严承诺,“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那么什么是“执行难”呢?还经常看到一种说法叫“执行不能”,“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是一样的吗?今天就和绿小编一起来与绿春法院执行法官聊一聊,看看绿春法院法官怎么说,大家都来了解一下。
问
绿小编
法官,您好!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决胜之年,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接受采访。大家对什么是“执行难”的问题还比较困惑,您能不能具体说说什么是“执行难”?
答
法官:
“执行难”指因法院自身存在执行不力、消极执行等情形,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由于其规避执行、转移财产或是外部干预法院执行等原因,从而导致执行不到位的情形。
问
绿小编:
这样啊,那么“执行难”有没有什么具体表现?
答
法官:
具体表现形式一般可规为“四大难”:一是查人找物难,就是找不到被执行人和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如被执行人故意躲藏,逃避执行等。二是应对规避执行难,如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虚构债务、虚假诉讼逃避债务等。三是财产处置难,如被执行人的房屋为小产权房或农村自建房屋等,农村自建房屋难处置这种情况我县还是比较多的。四是有效管理难,这是法院内部的管理问题,比如有的执行干警存在执行不力、消极执行等情形。
问
绿小编:
小编还经常听到有一种说法叫“执行不能”,那么什么是“执行不能”?“执行不能”属不属于“执行难”呢?
答
法官:
“执行不能”指法院采取一系列的财产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理财产品、证券账户等进行查询,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经法院穷尽上述手段查找不到财产的案件,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即依法穷尽一切强制措施后最终还是无法执行的情况。
问
绿小编:
还是有点摸不着头脑,法官您在办案过程中有没有“执行不能”的案件,用案例来解释,可能会更好的理解什么是“执行不能”。
答
法官:
好的,李某某与何某1于年相识恋爱后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期间由李某某父母委托他人到何某1家提亲并向何某1父亲何某2给付了元的礼金,并于同年按民族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并未领取结婚证。双方一直生活支年,何某1以外出打工为名,另嫁他人。李某某于年2月向法院起诉何某1及其父亲何某2,经法院审理,判决何某1、何某2共同返还李某某彩礼款人民币元。因何某1、何某2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何某1、何某2下落不明,执行法官分别到何某1原籍村委会和后来所嫁到的村委会分别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并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依法查询两人下落及其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林权等财产,均未发现两人下落及其所有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后,李某某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年7月18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我院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何某1、何某2下落或发现被执行人何某1、何某2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问
绿小编:
这样看来,“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确实还是有区别的。
答
法官:
对的,“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有财产”,但是执行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执行不能”案件是指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不难看出,“执行难”不能与“执行不能”画等号,不能将两种情形混为一谈。
问
绿小编:
那么法院是如何处理这些“执行不能”的案件呢?
答
法官:
在处理“执行不能”案件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终结执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歇业、终止后既无物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是司法救助。对刑事案件被害人、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受害人,以及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案件的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国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其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问
绿小编:
法院将案件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是否就不再执行?
答
法官:
法律对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都规定了相应的恢复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并且该申请不受时间的限制。对于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也会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
问
绿小编:
在执行过程中,是不是所有的申请人都能理解“执行不能”?
答
法官:
并不是的,比如“法官啊,我申请执行了,为啥我的案子还没执行下来呢?”“为什么要和我要他的财产线索?这个是你们法院的事啊,还要我去查,你们搞什么啊?找不到线索你们就去找啊”“没有财产?那就找人啊!找不到人?那你们法院执行局的人是干嘛的?我不听解释,反正我申请了你就要把我的钱给追回来。”“都这么久了,还没到位,你们到底有没有想办法啊?你们法院是不是和他是一伙的,我要去举报你们”。。。。。。这些都是我们执行法官经常在申请人那里听到的话语。
问
绿小编:
其实这些都是社会上对执行工作普遍存在的一个误解。执行真的不易,还是希望大家能多多理解和支持法院执行工作。
答
法官: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我们也真的“无能为力”,但绿春法院一定乘风破浪、奋勇前行,进一步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继续加大财产查控、处置力度和罚款、拘留、追究拒执罪等强制措施力度,增强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的获得感,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问
绿小编:
好的,再次感谢法官,今天我们就聊到这里。再见。
答
法官:
再见。
执行局赵鹏飞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