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春县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交通肇事案获改判

                    ■近日,由绿春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白某甲交通肇事一案获得改判,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白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年10月07日,被告人白某甲醉酒后一辆小型面包车沿昆孟线由绿春县风情园往绿春县街心花园方向行驶,当日1时26分,车辆行至某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被害人白某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载马某某、罗某某)发生正面碰撞,致被害人白某乙重伤二级,罗佳佳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白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回家。经认定,被告人白某甲承当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案经绿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绿春县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白某甲交通肇事后逃逸,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我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白某甲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法幅度内量刑处罚。我院便以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红河州检察院支持抗诉,经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采纳了我院的抗诉理由,并对该案进行了改判。

(来源:绿春县人民检察院)

赞赏

长按







































银川白癜风医院
北京治白癜风的最好医院



转载请注明:http://www.lvchunzx.com/lcxzf/5251.html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