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春县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8月29日,绿春县检察院诉绿春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在绿春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1庭审现场
绿春县检察院在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年10月10日,绿春县共达水泥有限公司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竞得绿春县绿挂-4号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约定年10月23日之前到绿春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限届满,共达水泥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办理用地手续及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万元,县国土资源局于年8月24日、年12月10日、年10月28日向其发出办理用地手续函及出让金催缴通知,但其仍未缴纳。为保护国有资产,绿春县检察院于年11月15日向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直至检察建议要求的期限届满,县国土资源局仍未依法履职收缴拖欠的出让金,或者取消土地竞得资格、没收保证金,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处于受侵害状态。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履职尽责,绿春县检察院于年3月31日向绿春县法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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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作为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的绿春县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绿春县检察院高度重视,加强向上级院的请示汇报,注重与县法院的沟通协调,制定周密的出庭预案,对出庭人员分工进行细致的安排部署,将庭前准备工作做细、做全、做实。庭审现场,公益诉讼人用PPT的形式,陈述案件事实理由、诉讼请求并进行举证质证,紧扣争议焦点,针对被告答辩意见进行有理有据的辩论,脉络清楚、思路清晰,紧抓公益这个核心,充分发表公益诉讼意见,取得预期的庭审效果。
本案还邀请县工信局、国税局、地税局、住建局等18个行政执法单位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旁听,县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本案将择日宣判。